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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催字第72号

深圳市联合鑫科技有限公司、欧阳德元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联合鑫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催字第72号

申请人:深圳市联合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南东路***号院内*栋。

法定代表人:欧阳德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阳交勇,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深圳市联合鑫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8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至票据付款日后十五日且不少于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10400052/26612528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7月16日、出票金额200000元、出票人宁波凯波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余姚市亿日塑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银行宁波余慈支行、背书人余姚市亿日塑料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联合鑫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联合鑫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 红

审 判 员  宋国梁

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 记员  施梦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