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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执字第647-1号

程克锋与胡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民执字第647-1号申请执行人程克锋,男,汉族,1985年9月出生,甘肃高台县人,个体工商户,住高台县。被执行人胡娟,女,汉族,1980年8月出生,个体工商户,甘肃高台县人,住高台县。申请执行人程克锋与被执行人胡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2015)高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该调解书确定由胡娟偿还申请执行人程克锋借款30000元及利息1000元,案件受理费319.5元。逾期被执行人胡娟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程克锋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娟在向申请执行人程克锋借款时所提供的房产证系伪造证件,因此被执行人胡娟的行为涉嫌犯罪。现本院已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程克锋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高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解永生

审 判 员  夏玉雷

代理

审判员  黄立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段兴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