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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225号

崔鸿润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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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225号罪犯崔鸿润,男,198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作出(2011)驻刑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崔鸿润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该犯刑期自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

二○二五年九月二十日止。该犯于2012年1月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26日由本院(2014)驻刑执字第160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崔鸿润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5月19日,因拆迁问题,被告人崔鸿润伙同他人在确山县“凤凰城”工地与当地老百姓发生厮打,造成仇玉兰、赵美荣等人打伤;2010年9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崔鸿润伙同他人在新安店镇,持木棍将被害人李某打成轻伤;2010年9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崔鸿润因琐事与侯某发生争执,伙同他人殴打被害人,将被害人侯某伤害致死,后被抓获。案发后,崔鸿润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在寻衅滋事犯罪中,系从犯。罪犯崔鸿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批表、罪犯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崔鸿润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崔鸿润减去刑期一年一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