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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521-1号

傅仁炳与段荣伟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傅仁炳,段荣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521-1号申请执行人傅仁炳,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段荣伟,男,198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傅仁炳与被执行人段荣伟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段荣伟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

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段荣伟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段荣伟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

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段荣伟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郑  冬  伟

审 判 员 谢    安

代理

审判员 张  福  成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翁溢帆(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