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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251号

侯广来与崔舒敏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侯广来,崔舒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251号原告侯广来,男,住柘城县。被告崔舒敏,女,住柘城县。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侯广来与被告崔舒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广来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侯广来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广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侯广来负担。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邢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