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251号原告侯广来,男,住柘城县。被告崔舒敏,女,住柘城县。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侯广来与被告崔舒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侯广来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侯广来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广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侯广来负担。
审判员 杨 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邢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