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刑更456号罪犯李香臣,男,198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龙江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日作出(2006)沙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香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元。宣判后,罪犯李香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2007)大刑终字第80号刑事判决,撤销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06)沙刑初字第495号刑事判决刑罚中对罪犯李香臣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部分,维持对罪犯李香臣的定罪部分及其他刑罚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3月27日投入辽宁省辽南新入监犯监狱服刑。2012年2月13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3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元不变;2014年5月28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70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11月3日止。执行机关辽南新入监犯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香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积分33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李香臣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情况介绍、罪犯积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香臣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香臣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43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庆福
审判员 华云捷
审判员 徐凤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