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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263号

孙永金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263号罪犯孙永金,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桐柏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二年四月六日作出(2012)南刑一初字第0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永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该犯刑期自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

二〇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止。该犯于2012年06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永金近期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10月1日中午,桐柏县黄岗乡岳新庄村集中组孙永顺及其妻子白中粉发现其弟孙永金家的猪在其家地里吃红薯,就将猪赶到孙永金家,并与孙永金的妻子李琳发生争吵。次日孙永金回家后,听李琳说孙永顺两口到其家中吵架,遂找孙永顺两口理论。孙永金出门后在孙永顺的邻居孙岱美家院墙外碰见白中粉,二人发生争吵,孙永金持斧头将白中粉打倒在地,这时孙永顺拿个铁锨赶到,并用铁锨打孙永金,孙永金将铁锨夺过来朝孙永顺头部猛夯一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罪犯孙永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共受表扬3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永金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永金减去刑期一年二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