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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610-2号

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周俊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周俊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610-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殷祖古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

法定代表人:曹继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俊宇,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平果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二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俊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俊宇有车牌号为桂A×××××的奔驰牌小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周俊宇所有的车牌号为桂A×××××的奔驰牌小汽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方华

审 判 员  谭宝强

代理

审判员  吴 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艺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