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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006号

傅志芳与谢伟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傅志芳,谢伟霖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006号申请执行人傅志芳,女,197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谢伟霖,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志芳与被执行人谢伟霖民间借贷纠纷的(2015)安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谢伟霖偿还借款人民币1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执行中,被执行人谢伟霖已被列为失信当事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谢伟霖所有的址在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318号××室房屋【证号为厦国土房证第0083××】。申请执行人傅志芳于2015年12月18日依法领取可分配金额人民币20360元,且暂查无被执行人谢伟霖有其他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志芳表示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亚虹

审 判 员  李敬平

代理

审判员  陈汉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美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