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4财保11号

纪鹏与沈秋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4
所属地区
蚌埠市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鹏,沈秋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4财保11号

申请人:纪鹏,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

申请人:沈秋阳,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申请人纪鹏因与被申请人沈秋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坐落于蚌埠市蚌山区胜利中路63号商之都.城市星座A区1单元10楼11号住房(保全金额人民币60万元),并提供担保人齐勇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纪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该财产可能转移或毁损,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沈秋阳名下的坐落于蚌埠市蚌山区胜利中路63号商之都.城市星座A区1单元10楼11号房屋(保全金额人民币60万元);

二、查封担保人齐勇名下的坐落于蚌埠市纬一路小区3号楼1-7-18号房屋(房地权证蚌埠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崇仪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宏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