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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邻水民初字第2212号

刘玉梅诉张学峻及第三人贵州国盛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当事人
刘玉梅,张学峻,贵州国盛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邻水民初字第2212号原告刘玉梅,女,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委托代理人徐菁华、何华,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学峻,男,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第三人贵州国盛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黔西县城关镇迎宾路国盛铭城五楼。法定代表人许学国,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邓维义,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梅诉被告张学峻、第三人贵州国盛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刘玉梅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刘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玉梅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杨 勇

代理

审判员 袁 旭

代理

审判员 唐 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相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