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103刑初98号

王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王某,孙某某,马应某,马召某,张某某,王某某,马武某,马敏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03刑初98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3年4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云南省宣威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孙某某,男,1977年8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云南省宣威市。因犯抢劫罪,1997年被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因窝藏罪,2005年9月8日被宣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应某,男,1970年12月26日生,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云南省会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召某,男,1982年12月14日生,回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云南省会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7月20日生,回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云南省会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云南省宣威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武某,男,1974年3月11日生,回族,小学文化,系新合商贸公司员工,住云南省会泽县。因犯寻衅滋事罪,2007年被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敏某,男,1967年10月21日生,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云南省会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6)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孙某某、马应某、马召某、张某某、王某某、马武某、马敏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孙某某、马应某、马召某、张某某、王某某、马武某、马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9日至2015年6月1日,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孙某某、马应某、马召某、张某某、王某某、马武某、马敏某在昆明市青龙村新合农贸市场一房屋内以网络赌博的方式开设赌场。经查,该赌场自营业开始,资金流水账目为36万余元,累计获利8万余元。2015年6月1日16时许,民警在本市青龙村新合商贸公司内将被告人王某、马应某、张某某、孙某某、王某某、马武某抓获。2015年6月12日17时许,民警在红河州开远市雨洒服务区将被告人马敏某抓获。2015年6月15日17时许,民警在本市青龙村新合商贸公司5013号将被告人马召某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孙某某、马应某、马召某、张某某、王某某、马武某、马敏某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照片及各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孙某某、马应某、马召某、张某某、王某某、马武某、马敏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孙某某、马应某、马召某、张某某、王某某、马武某、马敏某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赌博犯罪,并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悔罪表现和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马应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马召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被告人王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七、被告人马武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八、被告人马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九、扣押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尹学迅

人民陪审员  王 玫

人民陪审员  王 倩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