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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510号

张军辉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510号罪犯张军辉,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漯河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作出(2010)漯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军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该犯刑期自

二〇〇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止。该犯于2010年4月16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5日由本院作出(2012)驻刑执字第0820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2014年1月26日由本院作出(2014)驻刑执字第41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军辉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至2009年7月,被告人张军辉伙同被告人佟燕庆、佟彦清驾驶机动车在漯河市区不同路段实施抢夺犯罪8次,抢夺价值49922元的财物及价值2510元的手机充值卡;2009年7月21日,被告人张军辉伙同他人预谋后,驾驶摩托车尾随被害人至一下坡处时,将被害人的挎包强行拽走并致其摔倒受伤,被抢挎包内装现金18900元、2700元的购物券及价值648元手机一部。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张军辉通过其家属退赃人民币6000元。被抢手机从其女友处追回。被告人张军辉系主犯,被告人张军辉归案后积极协助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罪犯张军辉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5次。2016年1月7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军辉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军辉减去刑期九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志安

代理

审判员  吕先锾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