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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230号

庹东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庹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230号罪犯庹东,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重庆市合川市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作出(2008)信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庹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被告人程申奎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萍等六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4468.13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萍等六人不服就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作出(2008)豫刑一终字第12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犯刑期自

二○○七年九月九日起至

二○一七年九月八日止。该犯于2009年1月14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1月5日由本院(2011)驻刑执字第1542号刑事裁定减去刑期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庹东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9月8日,程申奎的母亲被本村村民曹尚进殴打,随后程申奎用电话联系庹东让其帮忙,随后二人到曹尚进家中,因言语不合,二人与曹尚进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程申奎用尖刀朝曹尚猛捅后,致其死亡。在共同犯罪中,庹东系从犯。罪犯庹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记功2次,表扬5次,被记警告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庹东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庹东减去刑期三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