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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39-2号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王伟、储金华、储全应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王伟,储金华,储全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39-2号

原告: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世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王伟,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储金华,男,195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储全应,男,196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本院于2015年12日作出(2015)瑶民二初字第028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王伟名下ZX260LCH-3G型挖掘机一台或查封、扣押被告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后本院依法实际对被告王伟名下ZX260LCH-3G型挖掘机(机号:AVUA100178)一台及担保财产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挖掘机一台。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按撤诉处理,现原被告均申请解除对上述查封财产的解封措施。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解除对相关保全财产的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王伟名下挖掘机一台的查封措施;

二、解除对担保财产安徽中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挖掘机一台的查封措施。

审判员  孙方奎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孟林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