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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研民初字第922号

黄凯与胡森杰、赵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凯,胡森杰,赵小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研民初字第922号

原告:黄凯,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胡森杰,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小容,女,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凯诉被告胡森杰、赵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凯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凯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50.00元,减半收取1325.00元,由原告黄凯负担。

审判员  王嘉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梦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