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研民初字第922号
原告:黄凯,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胡森杰,男,198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赵小容,女,198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凯诉被告胡森杰、赵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凯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凯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凯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50.00元,减半收取1325.00元,由原告黄凯负担。
审判员 王嘉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梦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