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法执字第01780-2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兵,男,195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戴国良,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洪叔桃,女,1962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的刘建兵与戴国良、洪叔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2015)宁民初字第02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戴国良、洪叔桃有土地征收款、房屋征收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戴国良、洪叔桃土地征收款、房屋征收款收入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孟征斌
代理
审判员 欧彬武
代理
审判员 喻荣杰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