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622-2号申请执行人王天杰,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高焕林,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天杰与被执行人高焕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高焕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彦教
审判员 刘浩斌
审判员 李培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顺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