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2622-2号

王天杰与高焕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天杰,高焕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2622-2号申请执行人王天杰,农村居民。被执行人高焕林,农村居民。申请执行人王天杰与被执行人高焕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高焕林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彦教

审判员  刘浩斌

审判员  李培亮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顺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