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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3民初124号

胡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3民初124号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90年1月6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委托代理人胡玉平,大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5年6月21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伍春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简宇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