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3民初124号原告胡某某,女,生于1990年1月6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委托代理人胡玉平,大英县蓬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生于1975年6月21日,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伍春枚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简宇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