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保67号申请执行人阎珈琳被执行人邵慧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0323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邵慧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邵慧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慧红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邵慧红(证件号码:)在浦发银行宁波分行的98×××75的存款人民币2420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萱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周玲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