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财保14号申请人浙江德清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中兴南路120号,组织机构代码:06839099-X。法定代表人郭樑。被申请人沈国强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申请人徐芳女,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申请人严惠良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申请人王群芬女,1973年1月7日出生,土家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申请人沈建强男,197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申请人王慧芬女,198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申请人姚成武男,198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利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潘戴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