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执字第818号
申请人:魏克强,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潘义波,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俊青,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陈岩,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克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义波、王俊青、陈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过付给申请人,现已过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商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万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明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