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齐执字第818号

魏克强与潘义波、王俊青、陈岩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魏克强,潘义波,王俊青,陈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执字第818号

申请人:魏克强,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潘义波,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王俊青,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陈岩,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克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义波、王俊青、陈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过付给申请人,现已过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商初字第5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万全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明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