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537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组织机构代码××。
负责人:杨志盛,行长。
委托代理人:文建辉、黄俊栋,均系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兆福,男,汉族,身份证住址陕西省汉阴县,公民身份号码×××663X。
被告:中山市银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中山,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孔文洪,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吴兆福、中山市银城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在收到本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上述期间内预交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限期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相关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蔡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向娜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