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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刑更781号

徐方林犯受贿罪,危险驾驶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更781号罪犯徐方林,现在江苏省句容监狱服刑。江阴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澄刑初字第15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方林犯受贿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于2016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代表、检察机关代表及罪犯徐方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句容监狱认为,罪犯徐方林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督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罪犯徐方林就其服刑以来,在认罪服法、遵守监规、“三课”学习成绩、劳动改造表现、受到行政奖励及减刑程序等五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陈述。与罪犯徐方林同监服刑的罪犯参加了旁听,旁听罪犯对罪犯徐方林陈述的服刑期间表现未提出相反意见。检察机关代表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徐方林提出的减刑建议。

本院认为,罪犯徐方林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方林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一日(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2月2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方道清

审 判 员  姜 玲

代理

审判员  贾黛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