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2131号
原告:王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勇,郓城县松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以与被告吴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其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秦方敏
审 判 员 李咸申人民
审判员 李若习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科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