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都江民初字第4113号

张天华与都江堰市蜀光综合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天华,都江堰市蜀光综合建材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4113号原告张天华,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荥经县。委托代理人孟玲莉,都江堰市蒲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都江堰市蜀光综合建材厂。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业主郭晓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华与被告都江堰市蜀光综合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天华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天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10元,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张天华负担。

审判员 谭 伟二〇一六年二��二日

书记员 李廷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