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16号罪犯禹成祖,男,1982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2011)泌少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禹成祖犯抢夺罪(九年)、强奸罪(四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该犯刑期自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起至
二○二四年二月十八日止。该犯于2011年08月26日交付执行。2013年11月8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1501号刑事裁定书对该犯减去刑期七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禹成祖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抢夺罪。2010年间,该犯伙同他人在泌阳县泌水镇祥瑞中学南边、泌阳县中心岗楼等地,采取飞车抢夺的方式,先后七次公然夺取被害人的皮包等物品。在抢夺共同犯罪中系主犯。2、强奸罪。2010年7月16日晚,该犯酒后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白某哄骗到轿车内,后将被害人拉至泌水镇鑫地宾馆,将被害人强奸,系主犯。另查明,2005年10月1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8年6月17日释放,系累犯。罪犯禹成祖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受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禹成祖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禹成祖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满日期: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