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99号罪犯韦年桂,男,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日作出(2011)北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年桂犯盗窃、故意伤害、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8月26日交付执行。罪犯韦年桂于2013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1年7月15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6年1月25日提出对罪犯韦年桂减刑一年七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以罪犯韦年桂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韦年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自2013年9月起至2015年10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21.77分。为此,执行机关提供了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韦年桂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韦年桂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不变(刑期至2019年1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曙光
代理
审判员 谢 辉
代理
审判员 皮艳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文胜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