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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97号

张俊燕申请执行王丽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俊燕,王丽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97号申请执行人张俊燕,别名张俊艳,女,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个体户。被执行人王丽梅,女,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个体户。张俊燕申请执行王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丽梅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后,剩余部分与申请人张俊燕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杭锦旗人民法院作出(2015)杭民初字第2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塔 拉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