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蓬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魏菁,女,汉族,生于1972年10月9日,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祝铭,男,汉族,生于1981年6月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
原告魏菁诉被告祝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魏菁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菁撤回对被告祝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原告魏菁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沈蓬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