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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终900号

金凤、董科、潘跃龙、韦金祥、李云龙与张凤月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凤,潘跃龙,韦金祥,董科,李云龙,张凤月,金华,李冬冬,济南众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晋鲁源煤炭物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终9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凤,女,1970年2月23日出生,回族,济南某某公司职员,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潘跃龙,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济南某某段干事,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韦金祥,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济南某某段员工,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科,男,197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龙,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济南某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凤月,女,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董家华,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金华,男,1966年4月15日出生,回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审被告李冬冬,女,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审被告济南众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云龙,总经理。原审被告山东晋鲁源煤炭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冬冬,总经理。上诉人金凤、潘跃龙、韦金祥、董科、李云龙因与被上诉人张凤月、原审被告金华、李冬冬、济南众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晋鲁源煤炭物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3)天民园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金凤、潘跃龙、韦金祥、董科、李云龙提交上诉费减免申请书,但未提供相应的符合司法救助的证明材料,上诉人金凤、潘跃龙、韦金祥、董科、李云龙的上诉费减免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向上诉人金凤、潘跃龙、韦金祥、董科、李云龙送达《通知》,告知上诉人金凤、潘跃龙、韦金祥、董科、李云龙应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22800元,并告知其逾期不交的法律后果。上诉人金凤、潘跃龙、韦金祥、董科、李云龙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的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凤、潘跃龙、韦金祥、董科、李云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褚 飞

代理

审判员  闫振华

代理

审判员  黄宏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姚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