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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即执字第588号

王银成与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人事争议、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银成,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即执字第588号申请执行人王银成被执行人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银成与被执行人青岛普格瑞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即劳人仲案字2012第418号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周学成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 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