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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字65号

单衍河与张石磊、曹慧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单衍河,张石磊,曹慧慧,曹燕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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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字65号原告单衍河,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张石磊,男,汉族,1981年3月1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曹慧慧,女,汉族,1983年10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系被告张石磊之妻。被告曹燕峰,男,汉族,1980年9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衍河诉被告张石磊、曹慧慧、曹燕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单衍河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石磊、曹慧慧、曹燕峰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单衍河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单衍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张石磊、曹慧慧、曹燕峰银行存款350000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担保人张雪名下坐落在梁园区民主东路一纸厂集资南楼4单元2楼西户房产,商市房权证(2005)字第B0333350B0****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艳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陆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