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3民初413号原告张叶亭,男,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李忠新,陕西省三原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者。被告杨福兴,男,汉族,村民。被告高玲,女,汉族,村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刘浩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张叶亭诉杨福兴、高玲、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叶亭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叶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张叶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张叶亭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郭梨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 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