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288号罪犯付国松,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方城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3)南宛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付国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并处罚金:2000元。该犯刑期自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止。该犯于2013年02月28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付国松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7月26日,付国松伙同向国兵、徐荣来、小军、老三等人,预谋后持刀窜至南阳大桥东头路南闫廷祥开的修胎门市部,抢劫现金60余元等。2000年���天的一天,付国松伙同他人预谋后,窜至南阳市陈某家抢劫,由于陈某极力反抗,抢劫未遂。罪犯付国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共受表扬4次,记功1次,2013年1月31日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国松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付国松减去刑期一年。刑满日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