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核稿:拟稿:年月日存卷2份,共印12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78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蔡苏仙。
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张国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杨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