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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1民初778号

李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年月日存卷2份,共印12份主送:抄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1民初778号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蔡苏仙。

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张国其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杨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