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刑更559号

朱爱武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爱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559号罪犯朱爱武,男,196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原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兰州至郑州至长沙”输油管道信阳项目部征地协调员,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于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潢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朱爱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朱爱���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信刑终字第286号刑事判决:撤销(2010)潢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朱爱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刑期自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止。该犯于2011年12月16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被本院作出的(2013)驻刑执字第1728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朱爱武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6月至12月份,朱爱武在担任中国石油天然气管理局“兰州至郑州至长沙”输油管道信阳项目部征地协调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贿赂共计17万元,为他人谋取私利。案发后,朱爱武退出全部赃款。罪犯朱爱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此次减刑考验期内共受表扬奖励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朱爱武属于确���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爱武减去刑期十个月。刑满日期: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