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殿奎。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花,系王殿奎之妻。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哲。
上诉人王殿奎、王春花因与被上诉人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廊安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殿奎、王春花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殿奎、王春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殿奎、王春花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月琴
审判员 张洪明
审判员 徐福禄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毕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