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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辖终35号

于哲与王殿奎、王春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6-28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殿奎,王春花,于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辖终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殿奎。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春花,系王殿奎之妻。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哲。

上诉人王殿奎、王春花因与被上诉人于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廊安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殿奎、王春花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殿奎、王春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王殿奎、王春花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月琴

审判员  张洪明

审判员  徐福禄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毕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