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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执263号

周文斌与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文斌,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63号申请执行人周文斌,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黄荣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文斌与被执行人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39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195059.6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70元(暂计算至2016年2月2日),负担案件受理费4229元,本案申请执行费2889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湖南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203748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颖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戴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