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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二初字第1025号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与昆明腾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当事人
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昆明腾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官民二初字第1025号

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吴井路**号。

法定代表人:汤寿泉。

委托代理人:彭辰,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腾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未到庭)住所:昆明经开区洛阳办事处王家营。

法定代表人:杨仁锁。

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诉被告昆明腾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供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以及联系方式,无法送达被告,本院依法发出公告,公告期满后,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昆供服务中心供用电合同[2014]516号《供用电合同(高压)》,户号为1731207375,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电,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电费。截至2015年7月8日,被告拖欠原告电费184809.15元;电费违约金2956.95元,共计人民187766.1元。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欠缴电费及电费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87766.1元(电费及电费违约金仍然继续产生,应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缴纳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5年7月8日);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到庭进行答辩,也未提交答辩状。原告对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供用电合同(高压)[2014]516号;2、云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文件的通知(云价价格[2015]36号);3、关于颁发《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办法》([83]水电财字第215号);4、供用电合同(高压)[2014]516号;5、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电费计算清单;6、电费催交通知单。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内容真实,来源、形式合法,具有证明效力,本院对其真实性依法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4年5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昆供服务中心供用电合同[2014]516号《供用电合同(高压)》,户号为1731207375,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电,被告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电费。截至2015年7月8日,被告拖欠原告电费184809.15元,电费违约金2956.95元,共计人民币187766.1元。原告遂向法院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供电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生效,应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严格履行义务。现原告已履行了供电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电费,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营业规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用户在供电企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电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列规定计算: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2、其他用户:(1)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2)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的规定,原告主张违约金未违反双方合同约定,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

判决如下:由被告昆明腾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支付原告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昆明供电局电费184809.15元,电费违约金2956.95元(其中违约金暂计算至2015年7月8日,余下违约金自2015年7月9日起算至电费缴清之日)。以上共计人民币187766.1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5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

审 判 长  原 媛

人民陪审员  吕玉瑞

人民陪审员  丁启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蒋佩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