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5民初字176号原告刘某某,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马某某,男,197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