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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刑更915号

马东非法持有毒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3-22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刑更915号罪犯马东,男,汉族,1975年6月2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小学文化。现于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2013)松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东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于2016年1月21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新建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依法对罪犯马东进行了提讯。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新建监狱以罪犯马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马东予以减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东自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全部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评审鉴定表、入监登记表、执行财产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马东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马东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马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6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福军

审判员  李文博

审判员  王福民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盛丽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