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2号
申请执行人:高要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泰宁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组织机构代码××。关于申请执行人高要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泰宁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泰宁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逾期无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高要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泰宁第二股份合作经济社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25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俊捷
代理
审判员 杨 华
代理
审判员 陈晓文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辉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