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183号原告马克政。被告诸城长城铸造机械有限公司。本案在审理原告马克政与被告诸城长城铸造机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马克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海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管 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