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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936号

罗士标、曾丽莲等与刘昌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5-15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罗士标,曾丽莲,刘昌炎,曾名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936号原告罗士标,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原告曾丽莲,女,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址同上,系原告罗士标的配偶。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肖成劲,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刘昌炎,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住吉安市青原区。被告曾名仰,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住吉安市青原区。委托代理人罗灵,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吉福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861980194P。负责人张侃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尹霏雯,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士标、曾丽莲与被告刘昌炎、曾名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告刘昌炎驾驶的赣04/×××××号变型拖拉机的所有人为曾名仰,且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原告罗士标、曾丽莲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就交强险赔偿事宜协商,自愿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原告罗士标、曾丽莲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士标、曾丽莲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曾 斌

审 判 员  李良柏

人民陪审员  郑润元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