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财保15号申请人沈文娥女,193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申请人陈宏强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2016年1月30日被申请人陈宏强驾驶浙A×××××轿车途经304省道雷甸金三角红绿灯处,与徐建国驾驶的浙A×××××小客车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徐建国车上乘客沈文娥受伤的交通事故。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利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潘戴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