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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财保15号

沈文娥与陈宏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沈文娥,陈宏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财保15号申请人沈文娥女,193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申请人陈宏强男,199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2016年1月30日被申请人陈宏强驾驶浙A×××××轿车途经304省道雷甸金三角红绿灯处,与徐建国驾驶的浙A×××××小客车发生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徐建国车上乘客沈文娥受伤的交通事故。

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利胜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代

书记员 潘戴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