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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275号

孙国付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275号罪犯孙国付,男,197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叶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作出(2009)叶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国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原因犯盗窃罪所判刑罚十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该犯刑期自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止。该犯于2009年09月2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该犯累计减去刑期一年十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呈报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孙国付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4月至2007年8月,孙国付伙同他人在叶县、平顶山市等地参与盗窃5起,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另查明,该犯系主犯。罪犯孙国付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间共受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孙国付属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国付减去余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萌菊

审 判 员  荣艳艳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