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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刑更461号

孔祥山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刑更461号罪犯孔祥山,男,1966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泌阳县人,现在河南省豫南监狱服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作出以(2010)驻刑一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认定孔祥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犯刑期自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日起至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止。该犯于2010年07月23日交付执行。2013年2月6日由本院作出(2013)驻刑执字第417号裁定减刑一年零三个月。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孔祥山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至2008年期间,被告人孔祥山伙同郭根群等人窜至泌阳县赊湾乡桥上村委东庄,杨家集乡张铺林场、马谷田镇张庄等地盗割电缆线32起,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435842.13元。该犯曾因犯收购赃物罪于2004年4月15日被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该犯具有立功情节。罪犯孔祥山欢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此次减刑间隔期内共获得表扬3次,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孔祥山属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孔祥山减去刑期一年。刑满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丁耀东

人民陪审员  宋 宁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朱丛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