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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民初字第2662号

原告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0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民初字第2662号原告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建亚,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汤荣华。被告李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化市雅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唐昌国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林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