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坪民初字第00665-2号原告湖南牛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勋。委托代理人戴友芳。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贱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牛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牛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牛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牛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845元,调解减半收取1842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3422.5元,由原告湖南牛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雄建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 莎